7月24日消息,今年曾轟動一時的“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案再審宣判。
據悉,去年4月份,吳某與同事去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在接球時沒注意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隨后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吳某將該羽毛球館公司及流浪貓的喂養者肖某起訴至法院,肖某辯稱,自己只有投喂的行為并非飼養,因此不應擔責,但肖某同事林某稱,肖某在廁所門口固定投喂流浪貓,還帶貓去洗澡、看病。
根據以上行為,法院認定流浪貓與肖某構成飼養關系,故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吳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0198.20元,該羽毛球館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月27日,上海閔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今年6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相關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80%,肖某承擔20%,吳某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對于相關賠償金額,原審認定并無不當,因此終判定由公司賠償19.2余萬元,肖某賠償4.8余萬元。法院同時表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在此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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