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消息,明明知道司機喝了酒,還是要坐同一輛車,那么出了事情后,誰來承擔責任呢?近日,山東高法就具體案例進行了科普。
案件:
王某與李某小聚飲酒后,李某駕駛面包車載王某途經工業二路某處逆向行駛,與牛某駕駛的面包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牛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因王某無法查詢到李某駕駛的車輛是否投保車上人員險,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李某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先行賠付王某各項損失共計10979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某(載王某)與牛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傷,事實清楚。交警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過錯,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
本案爭議問題為李某是否存在減輕賠償義務的情形,本院認為,李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其對于王某的損害,具有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王某作為成年人,在明知駕駛人李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搭乘其汽車,則表明其愿意自擔相應風險,故應當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王某對于其所受損害應自負20%責任,李某應負擔80%民事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雖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險,但李某系酒后駕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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