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車銷售界,將展車作為新車出售的現象悄然成為行業內的“不成文規定”,不少消費者因此掉入消費陷阱。近期,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揭露了這一行業潛規則,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西安的甲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花費21萬元購買了一輛心儀已久的汽車。購車時,銷售人員信誓旦旦地保證車輛為全新,行駛里程不超過20公里。基于對銷售人員的信任,甲先生爽快地支付了購車款。然而,提車當天,甲先生卻大失所望。新車外觀存在明顯劃痕,玻璃上留有污漬,車內也有污痕,更令人震驚的是,行駛里程竟顯示為21公里。甲先生隨即要求更換車輛,但遭到銷售方的拒絕,對方稱這是“正常情況”。
在使用車輛的過程中,甲先生通過車載系統意外發現,該車輛在2023年10月曾有他人乘坐的記錄。再次與銷售方溝通后,銷售方不得不承認該車輛曾作為“展車”在展廳停放了3天,并堅稱“展車”即是新車,銷售時無需告知消費者。多次協商無果后,甲先生一怒之下將銷售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盡管交付的車輛為“展車”,但本質上仍屬于新車范疇,且未影響甲先生購車目的的實現。然而,銷售方在交付車輛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為“展車”的情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甲先生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綜合考慮雙方合同履行情況、銷售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已公開道歉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銷售方賠償甲先生2萬元。一審宣判后,銷售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雖已塵埃落定,但背后折射出的問題卻引人深思。展車被當作新車銷售在行業內屢見不鮮,這究竟是行業監管的缺失,還是商家為了追求利益而鋌而走險?類似案例并不罕見。在吉林長春,楊女士花費53.97萬元購買了一臺進口轎跑SUV,購車時明確表示不同意購買展車,但4S店最終交付的仍是一臺展車。楊女士將4S店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最終,長春中院二審判決解除合同,4S店返還購車款并支付賠償款161.91萬元。
不同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差異顯著,這背后的依據和標準引人關注。消費者在面對此類行業亂象時,如何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從法律實務角度看,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銷售方存在欺詐行為,且該行為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應收集銷售過程中的書面或口頭承諾,以及表明自己堅決不要展車的證據,如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能夠為法院判斷銷售方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提供重要依據,從而提高消費者的勝訴概率。
面對展車當新車銷售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應積極收集證據,明確自身法律權益,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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