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法發布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
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于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后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
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后續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不到三個月,期間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
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據介紹,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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