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管委,發布一則風險提示,內容圍繞防范以“元宇宙”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風險。原文如下: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游”等名目吸收資金,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現將有關手法及風險提示如下:
一、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與元宇宙相關的游戲制作、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概念,編造包裝名目眾多的高科技投資項目,公開虛假宣傳高額收益,借機吸收公眾資金,具有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
二、打著元宇宙區塊鏈游戲旗號詐騙。有的不法分子捆綁“元宇宙”概念,宣稱“邊玩游戲邊賺錢”“投資周期短、收益高”,誘騙參與者通過兌換虛擬幣、購買游戲裝備等方式投資。此類游戲具有較強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風險。
三、惡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熱點概念渲染虛擬房地產價格上漲預期,人為營造搶購假象,引誘進場囤積買賣,須警惕此類投機炒作風險。
四、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幣非法謀利。有的不法分子號稱所發虛擬幣為未來“元宇宙通行貨幣”,誘導公眾購買投資。此類“虛擬貨幣”往往是不法分子自發的空氣幣,主要通過操縱價格、設置提現門檻等幕后手段非法獲利。
上述活動打著“元宇宙”旗號,具有較大誘惑力、較強欺騙性,參與者易遭受財產損失。請社會公眾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謹防上當受騙,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請積極向當地有關部門舉報。
風險提示中提到了圍繞“元宇宙”概念衍生的 Play2Earn游戲、虛擬房地產、虛擬貨幣等等,這不止映射著國家一直不提倡的鏈游和加密貨幣,還有曾經被營銷爆火一時,現在各平臺都下掉的虛擬房產。那是不是說“元宇宙”本身就是個騙局,圍繞著“元宇宙”概念的衍生品也都是騙局呢,就像有的網友評論的,“虛的就是虛的,再怎么修飾也不過鏡花水月。”
其實不盡然如是,“元宇宙”概念下衍生的游戲、房地產、貨幣都是真實存在的,也都有其存在的價值,用這些衍生事物來拼湊未來的“元宇宙”是合理的,但包括并不限于這些游戲、房地產、貨幣中任何一個單項或者多項都不能代表真正完整的“元宇宙”;
當下的游戲只是未來“元宇宙”的一種可能的表現形式,專家認為“元宇宙”甚至不應該以游戲的形式被大眾認知,未來“元宇宙”會將是一個獨立的數字世界,不能判定為是個純粹的游戲,卻也不能完全脫離Play2Earn的模式;而房地產、貨幣,乃至后續的車輛、服裝、發型都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數字世界中必然存在事物,也是我們認知的NFT的非同質代物變形。
所以,真正應該讓我們警醒的不是這些概念或者新生事物,而是包裝在這些事物之前或者之后的不良用心。當遇到我們并不完全了解的高科技投資,或者任何形式的投資時,警覺如下字段:高額收益、投資周期短、不合理的哄搶購買、未來“元宇宙通行貨幣”;因為我們需要明白,放眼全球“元宇宙”都還未能輕言實現,任何投資都具有風險,而在一個未知的領域里,風險只增不減,而必然的高收益、一本萬利是不合理的,也沒有哪個貨幣一定會是一個未知世界的必然通行貨幣,這叫作虛上加虛。
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二點中提到的情況,法律邏輯中針對達到法定年齡的自然人在游戲中購買虛擬商品、裝備、貨幣、人物形象等等的行為,是視為公平合理的自愿交易,這游戲當然也包括打著“元宇宙”旗號的游戲,這就意味著即便游戲的宣傳或者收益存在不真實或者夸大,因此被法律追責,但游戲中已達成的交易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因為我們用金錢購買的虛擬商品的價值是無法判別的。
參考鄰國《MIR 4》的事件,游戲中游戲內的貨幣變現功能以及游戲道具及角色的NFT(Non-fungible Token)化功能,觸犯了該國《游戲產業振興法》第28條第2款規定,“不得利用游戲實施賭博行為或促使其實施其他射幸行為或放任其實施該等行為”;《游戲產業法》第32條第1款第7項“禁止將通過游戲獲得的有形、無形的結果進行貨幣兌換或斡旋的貨幣兌換或以回購行為為業”。將游戲和P2E區分開來,游戲就不要涉及P2E領域,而P2E就不應當被認知為游戲,而應該作為一個行業或者經營投資方式在監管和約束下進行,也許能有可能回避掉這些欺詐或各種不合理問題。
引用一位經濟學家在近期接受記者采訪時的觀點就是,“如果把元宇宙虛擬幣用于非法謀利意圖,本質和區塊鏈虛擬幣殊途同歸;元宇宙房地產炒作圈錢是新玩法,元宇宙游戲詐騙和其他詐騙沒有太大區別。即便能抓住這類犯罪活動,但參與者的損失基本是無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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