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和烈酒可以配對,哈利·波特好不容易才抓到的“金色飛賊”能直接放進糕點禮盒里,《王者榮耀》中的人物對應了不同的口紅色號,小時候常吃的大白兔奶糖成了香水產品……潮流圈里的人常說“萬物皆可聯名”,但在這個萬物互聯的時代,聯名當然不僅發生在潮流圈。
有人說,排骨是排骨,年糕是年糕。那么排骨和年糕是否可以聯名?如果可以的話,背后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我們在聯名的過程中又該注意哪些問題?讀懂這些問題,“排骨×年糕”才能真正成為強強聯合的營銷手段。
“排骨×年糕”的合作形式
品牌聯名,是指兩個或多個品牌之間的合作,通過共同推出新的產品或服務,借助雙方的影響力,實現品牌價值的提升和市場的擴張,達到共贏的目的。品牌聯名產品因其獨特的設計和品牌價值備受消費者青睞。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張帆介紹說,品牌聯名本質上是知識產權許可的法律關系,即一方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許可給另一方,或雙方互相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創作、制作及銷售的行為,其核心是知識產權的授權。
品牌聯名具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其中包括:商品權與商標權的聯名,即品牌雙方共同出品兼具雙方商品特征或要素的聯名產品,并共同標注雙方品牌,由雙方品牌共同指示該商品的來源,或者其中一方品牌的產品作為成分、原料、零部件融入另一方的產品中。例如茅臺酒與瑞幸聯名出品的醬香拿鐵,其主要原料為濃縮咖啡、白酒風味厚奶、純牛奶和稀奶油,這就是典型的作為成分、原料、零部件的品牌聯名。
聯名的另一種形式是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品牌聯名,此時著作權方會將自身的著作權貼附在商標權一方產品的外觀、包裝上。例如名創優品與日本任天堂株式會社旗下的IP形象寶可夢聯名,在名創優品的商品上使用了皮卡丘、小火龍和杰尼龜等作品。
在聯名的過程中,還可以將相關IP形象印制在商標權一方的產品上,通過消費者對IP形象的喜愛或情懷產生對聯名商品的購買欲望,形成品牌優勢。例如喜茶與電視劇《夢華錄》聯名推出的“夢華茶喜·點茶”“紫蘇·粉桃飲”,均利用了影視作品人物的名稱和道具。此時,如果作品或角色名稱若未注冊商標,在知名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主張“商品化權”獲得保護。
除此之外,還有專利權與商標權的品牌聯名,商標權一方使用專利權一方的專利技術,用以生產聯名產品,并在產品包裝和宣傳中使用相關專利技術名稱或專利權人名稱,以描述產品的特點。
可見,聯名的方式多種多樣,“排骨×年糕”推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排骨+年糕”的組合,把年糕做成排骨的形狀、用做年糕的手法烹飪排骨、在排骨包裝上使用年糕的卡通形象,都可能成為聯名的形式。
“排骨×年糕”的法律風險
“許可關系的建立需要有確切的權屬基礎或完整的權屬鏈條,一旦某一環節存在授權缺失,被授權方的使用行為即存在侵權風險。”張帆強調,聯名雙方須在嚴格許可范圍內規范使用商標,不得超出授權許可的范圍。品牌聯名雙方在使用注冊商標時要特別注意,不要超出核準的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如果要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需要獲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否則不得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獲得完整的授權,如果超出自身經營范圍,也將面臨違法的風險。由于我國在食品、化妝品、煙酒產品、保健品等行業因產品特殊性實行許可制度,未經相應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將面臨違法風險。盡管排骨和年糕都是普通的食品,不存在跨界,可能不會涉及類似的風險,但如果是煙酒品牌聯名,除需具備生產許可外,還需根據各地政策申領零售許可證。
此外,如果過度濫用聯名營銷,還可能造成商業信譽的損害。聯名商品或服務不單只是將不同的商家標識結合在一起,更是雙方商品和服務質量、信譽的疊加。聯名商品承載著企業的整體商譽,合作期間任一品牌出現商業丑聞、經營困境等,均會給聯名企業帶來不良影響。
對于消費者而言,比起品牌聯名帶來的新奇,產品質量更是引人關注。如果購買到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造成損失,消費者可以向問題產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因此,想要做好“排骨×年糕”的聯名,不能只考慮良好的銷售前景,對于兩個品牌或相關授權權利放在一起營銷的法律風險要有足夠的認識。
“排骨×年糕”的注意事項
在聯名策劃之初,應確保的是待聯名的品牌為想合作的真正權利方或者有權許可方。“排骨×年糕”,“排骨”首先要確定與自己合作的是“年糕”,而非類似年糕的其他食品,甚至是起名叫作“年糕”的其他產品。
在此基礎上,為避免商標侵權風險,應提前在相應產品類別對聯名品牌的商標、著作權、專利、商品化權益等進行檢索,合理評估侵權風險。同時,相關的產品包裝設計有可能會產生新的作品或專利,此時也應及時進行注冊或登記,盡可能地賦予聯名產品全方位的保護。
由于相比普通的授權許可關系,品牌聯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須明確約定授權使用的許可方式、許可范圍、許可期限、權利內容等細節外,還涉及聯名產品的設計及制作;聯名產品的數量、銷售方式、銷售時間;宣傳方式;利益分配;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重點要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明確及侵權的責任承擔;合作結束后對對方產品、品牌的約定。
此外,品牌聯名時容易持有一種好不容易聯名一次,此時一定要盡可能的挖掘其使用空間的心理。實現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因行業不同,品牌的商標布局策略也有較大差異,若過度使用,也可能會給自身帶來一系列的問題。這就需要嚴格規范品牌聯名適用范圍,避免過度聯名引發負面效應,重視全流程風險管控。
而對于監管部門來說,應通過完善執法管理,規制品牌聯名商業行為,引導企業健康有序開展聯名活動。而作為消費者,應綜合考慮自身經濟情況及對商品的需求強度等因素,理性作出消費決策,避免支出超過承受能力,或者購買過量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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