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三超新材發布了一則公告,稱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送達的《部分裁決》。該裁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明確了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及相關賠償。
根據裁決,被申請人因未通過《備忘錄》中的切割測試,構成對《主合同》及相關協議的違約。同時,《主合同》及其相關協議于2021年9月27日因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得以解除,但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裁決指出,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及利息,具體金額將由仲裁庭進一步評估。
另一方面,申請人也因未按《設備買賣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用(金額為5,825,342日元),被裁定構成違約。申請人需支付該筆費用,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到期日次日起的利息。
據資料顯示,2019年8月28日,中村超硬與江蘇三超簽署了《設備買賣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等文件,約定中村超硬向江蘇三超出售225臺金剛線制造裝置及相關設備,并許可江蘇三超獨占使用相關技術,合同總金額達22億日元。江蘇三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支付了9.9億日元,但中村超硬提供的設備始終未能通過切割試驗驗證,導致產品無法達到合格標準。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雙方進行了多輪交涉,但未能達成一致。江蘇三超隨后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要求中村超硬返還已支付的9.9億日元及利息,并賠償直接損失、利潤損失及相關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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