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消息,據松江區人民法院消息,一名電氣工程師,因不滿公司的加班工資而跳槽至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他收到了來自原公司的勞動仲裁申請,要求他賠償近百萬。
這百萬索賠包括: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續造成的損失25萬元、服務期限未滿五年的違約金34萬元、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0萬元。
原來,其簽訂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條款。這意味著在離職后的兩年內,他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原公司同類的競爭業務。若違反此條款,他需要支付高達50萬元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員工違反了與原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時已將違約金調整為5萬元,考慮到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因素。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支付某電氣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5萬元。小王不服并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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