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消息,中創新航發布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就寧德時代擁有的“鋰離子電池”和“正極極片及電池”兩項發明專利作出無效決定。
中創新航在公告中稱,公司分別于2021年8月及2021年10月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書,根據起訴書,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公司及福州倉山埃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分別就“正極極片及電池”(ZL201810696957.2)(“涉訴專利A”)及“鋰離子電池”(ZL201910295365.4)(“涉訴專利B”)提出知識產權侵權索賠(“知識產權侵權案”)。上述案件已經福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經本公司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后,目前正在由最高院審理中,尚無生效判決。
中創新航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上述民事起訴狀后,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2023年8月3日,中創新航公司收到上述涉訴專利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3247號和第56289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分別宣告上述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涉訴專利A的發明專利權及涉訴專利B的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雙方訴訟回溯:
寧德時代和中創新航均為國內動力電池行業龍頭。據弗若斯特沙利文發布的數據,按裝機量計,2021年及2022年一季度中創新航是僅次于寧德時代的中國第二大第三方動力電池企業。
2021年7月至9月間,寧德時代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中創新航侵權的專利總共為5項,包括正極極片及電池、防爆裝置、集流構件和電池、鋰離子電池、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等,其中發明專利3件,實用新型專利2件,寧德時代的索賠金額為1.85億元。2022年5月,寧德時代又向法院提出提升賠償金額至5.18億元。今年8月1日,寧德時代再次針對中創新航的一項專利侵權,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索賠金額為1.3億元。
2022年11月30日,中創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根據判決書,中創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的產品,同時,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3.25萬元,并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人民幣12.75萬元;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人民幣20萬元。
中創新航在公告中聲稱,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該公司產品已采用更先進的技術,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產品的情形。
今年2月21日,中創新航再披露與寧德時代專利糾紛最新進展。中創新航稱,已收到福州中院就寧德時代起訴其專利侵權的一審判決書。此項判決針對“正極極片及電池”專利(專利號201810696957.2),中創新航被判向寧德時代賠償總計2030萬元。法院要求中創新航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上述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中創新航稱,將就上述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目前無需向寧德時代支付賠款。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
現在,在中創新航8月3日發布的公告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就寧德時代擁有的“鋰離子電池”和“正極極片及電池”兩項發明專利作出無效決定。
同時,中創新航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稱,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寧德時代主營業務分別由動力電池系統、儲能電池系統、電池材料及回收、電池礦產資源四項構成,其中動力電池系統仍然寧德時代第一大業務。
寧德時代和中創新航雙方在動力電池方面的營收差距不小。
2022年,寧德時代實現營業收入3285.9億元,同比增加152.07%,歸母凈利潤307.29億元,同比增長92.89%。其中,2022年動力電池系統收入達到2365.93億元,同比增長158.6%。
中創新航2022年營業收入為203.75億元,同比增長198.9%;凈利潤6.94億元,同比增長521.8%;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7.5%增長至10.3%。其中,核心業務動力電池銷售收入183.2億元,同比增長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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