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7月5日消息,近日,有媒體報道發生了一起因誤會引發的沖突事件:一名女子在排隊時玩手機,因手機攝像頭立著,被兩名女生誤會是在偷拍她們。
被誤會女子情緒崩潰,大喊道:“我只是立著攝像頭,我只是看了你們幾眼,你們就說我偷拍你們。”而旁邊兩名女生則瘋狂道歉:“對不起,我誤解你了,你別激動。”
期間,被誤會女子還聲稱自己有精神病。
需要明確的是,公開資料顯示,偷拍屬于違法行為。從民事角度來看,偷拍行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肖像權等民事權利。一旦發生此類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偷拍者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從行政角度而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若情節較重,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還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至于刑事處罰方面,一般單純的偷拍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偷拍者將偷拍內容進行傳播、販賣,且情節嚴重,就可能觸犯相關刑法。
值得注意的是,污蔑他人偷拍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對他人名譽的侵害,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我國法律對此類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以及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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