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消息,上海市總工會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則案例。
據報道,2017年12月26日,上班時間劉某沖泡奶粉時,由于玻璃杯炸裂,導致下肢被開水燙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下肢Ⅱ度燙傷。
2018年,劉某向浦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認定劉某符合工傷認定范圍。
公司不服,認為劉某工作時間內吃早餐,屬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劉某在開水注入過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導致燙傷,是其自行購買的玻璃杯質量有問題。
公司還指出,劉某為吃早餐沖泡奶粉并不屬于工作過程中的正常活動,也并非是為保證工作繼續所必須的生理需求,也不屬于崗位職責,其受到事故傷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導致,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為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情形,浦東人社局依據調查的事實作出被訴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終公司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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