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發生了一起電動車與遛狗者之間的碰撞事故。
趙先生騎電動車去接孫女放學,從車棚駕駛出來,在小區路上在小區內騎行電動車時,不慎撞絆到王女士牽狗的繩子,導致王女士被帶倒并受傷。
王女士本來牽狗靠路右側步行,狗忽然從路右側竄至左側綠化帶中,王女士隨狗來到路中間。
正向路左側靠行時,趙先生騎車從王女士左側擦身而過,并撞絆牽狗繩。
王女士未能及時松手被帶倒,面部著地受傷。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經濟賠償問題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
王女士隨后將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在內的各項費用,總計八千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通過播放事故監控錄像,詳細詢問了雙方當事人,并對小區路面的寬度、牽狗繩的樣態、電動車的長度等關鍵細節進行了核查。法官組織雙方對事故責任進行了深入的辯論,但雙方對各自過錯程度的認定仍存在較大分歧。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參考了我國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明確指出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同時,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越前方非機動車、行人時,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超越。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趙先生在駕駛電動車時未靠右行駛,且未能預見到王女士與狗之間通過狗繩牽引的情況,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王女士牽狗繩偏長、狗離人較遠,也導致趙先生的電動車容易撞絆,故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趙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賠償金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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