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消息,二手車性價比高,很多人出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會優先考慮購買,不過二手車水太深,普通消費者有可能上當受騙,比如遇到調表車。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二手車經營主體未披露車輛的重要信息所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
據悉,2021年11月,張先生在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處花1.8萬買下一輛二手車,并簽訂《汽車轉讓協議》,交付時該車里程表顯示行駛里程為70000多公里,交付后半個月內,該車發生各種故障,汽車貿易商行否認調過里程表。
2022年1月,該車行駛故障發生交通事故,張先生聯系第一任車主溝通車輛保險事宜,得知該車實際里程為200000多公里。
張先生立即委托專業機構行鑒定發現,該車實際里程數為215528公里,鑒定意見為調表車,張先生認為,該汽車貿易商行在二手車里程數上存在故意欺騙,應按所支付的購車款的三倍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意見,該車里程數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而上海某汽車貿易商行并未向消費者予以披露。
商行未向張先生披露車輛重大信息,致使張先生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訂立買賣合同,購買案涉車輛,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其行為構成欺詐。
現因案涉車輛已損毀,無法退還,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先生僅要求被告賠償三倍價款的損失費54000元于法不悖,予以準許,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方面稱:二手車的交易具有較強的信息不對稱性,作為二手車經營主體,對車輛基本性能、里程數等信息理應特別關注,并且亦有義務和能力了解該信息。
因此二手車經營主體向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信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是確保二手車交易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徑。
因二手車經營主體未履行車輛重大信息的披露義務,致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買賣合同的,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中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請求撤銷相關交易行為、返還商品,經營者應當返還價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三倍的價款、賠償消費者的其他合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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