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消息,6月4日晚22:20分許,南昌繞城高速向塘收費站,交警在例行執勤中,查獲一名涉嫌無證駕駛的女子覃某。
為逃避處罰,覃某一直稱自己有證,“上個月被暫扣了”,卻又遲遲不出示身份證件。在交警再三追問下,覃某才告知自己的身份信息。
經核實,確認其從未取得過駕駛證。進一步核實發現,覃某在今年4月份曾因無證駕駛,被廣西柳州交警依法處罰款1000元。
終,交警依法對其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七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是否對無證駕駛者進行拘留,取決于違法情節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的態度和配合程度。如果無證駕駛者態度良好、積極配合交警工作,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交警可能會選擇從寬處理,不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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