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消息,據央視新聞報道,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將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其中,《意見》明確,醉駕具有五類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這五類情形分別為: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意見》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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