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程師小王因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被原雇主索賠百萬,法院判決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5萬元,引發對競業限制條款合理性的討論。】在2018年12月,小王加入了一家電氣公司,擔任電氣工程師一職。
由于對公司拖欠加班工資的不滿,他在任職不足兩年后選擇離職,轉而加入了另一家科技公司。然而,這一跳槽行為在半年后引發了一場法律糾紛。原電氣公司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小王賠償因未提前通知離職和未完成交接手續造成的損失25萬元,以及因服務期限未滿五年的違約金34萬元,還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0萬元。
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小王需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萬元,對公司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小王對此感到委屈,認為自己既非核心崗位員工,也未掌握商業機密,不應受到競業限制。
他不服仲裁結果,將案件上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在入職時已自愿簽訂競業限制條款,離職后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維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判令小王支付5萬元違約金。小王的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
員工月薪6千跳槽被索賠百萬 法院:違反競業協議支付5萬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常見的一種保護企業商業利益的手段,旨在防止員工離職后利用在原公司獲得的知識和資源與原公司競爭。然而,這一條款的合理性和執行力度在實踐中常常引發爭議。
小王的案例提醒我們,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并理解所有條款,特別是競業限制等可能影響未來職業發展的條款。同時,企業在制定競業限制政策時,也應考慮員工的崗位性質和實際掌握的信息量,確保條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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