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不能等同于事實婚姻,不存在法定繼承權】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被告楊某某在同居男友黃某突然離世后,擅自利用黃某的手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100余萬元,該筆款項被認定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在重慶市大渡口區,一起因同居關系引發的遺產繼承糾紛案近日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案件中,被告楊某某在同居男友黃某突然去世后,未經法定繼承人同意,擅自使用黃某的手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100余萬元。黃某的女兒黃小某發現后要求返還,遭拒后將楊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黃某與前妻離異后,自2000年起與楊某某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2022年11月,黃某因病去世,留下價值百余萬元的遺產。黃某未留遺囑,其女兒和母親成為法定繼承人。然而,楊某某在黃某去世后不久,便將黃某的存款轉至自己賬戶。黃小某要求返還,楊某某拒絕,案件最終訴至法院。
同居男友離世 女子轉走100萬:已構成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庭審中,楊某某辯稱,她與黃某雖未登記結婚,但長期同居且共同經營畫廊,應享有繼承權。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與黃某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楊某某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其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畫廊系雙方共同經營,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同居關系與法定繼承權的關系,以及如何認定同居雙方是否存在共同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并不等同于事實婚姻,除非雙方在特定時間點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此外,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條件下可能分得遺產,但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
對于同居關系中的財產處理,建議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就財產分配達成明確的書面協議,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同時,對于遺產繼承問題,應鼓勵當事人在生前制定遺囑,明確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以減少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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