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CCTV今日說法12月14日消息: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情傷心情低落,自行去了朋友王琪(化名)家中,與朋友王琪、徐恬(化名)和陳朵(化名)聚餐以緩解悲傷情緒。
期間,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陳朵沒有喝酒。結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車上休息,徐恬照顧她。但等徐恬凌晨五點左右在車上醒來時,發現小秋已沒有了呼吸。徐恬急忙打急救電話。
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臟呼吸停止。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應根據她們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琪沒有對小秋過量飲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沒有盡到合理救助義務,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徐恬、陳朵作為共同聚餐者,雖沒有參與飲酒,但兩人在小秋過量飲酒,不能自理的情形下,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均承擔3%的賠償責任。
【不勸酒!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共同飲酒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屬于情誼行為,其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但是當飲酒人處于醉酒狀態,其他共同飲酒人應負有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包括對過量飲酒人進行提醒、勸阻及照顧、護送義務,尤其需要注意醉酒者有無明顯異常和將醉酒者送至其他成年同住家屬處。因此,聚餐飲酒要適量,不勸酒,如果有人飲酒過量,不能完全照顧自己,其他共同飲酒人員要給予適當照顧,保證其人身安全。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官也在此提醒,飲酒要文明、適度,千萬不要賭酒、斗酒、勸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酒后產生的后果,在喝酒的過程中量力而行,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綜合CCTV今日說法、中國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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