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康旭陽
12月1日,“中S和汪大菲”登上網絡平臺熱搜。兩位長相分別與大S、汪小菲相似的博主,在平臺連線直播,并模仿相關藝人的語氣和動作“玩梗”,吸引不少粉絲。
此前,這英、鹿哈、黃子誠、王二博等網紅,也分別依靠模仿那英、鹿晗、黃子韜、王一博等明星獲得一眾粉絲,有的還利用積攢的人氣參加起商業活動、直播帶貨等。
“中S”“汪大菲”直播玩梗
“你什么時候把床墊還我……”
近日,在某平臺上,兩位撞臉大S、汪小菲的博主連線,并在直播間里“整活”演起大S和汪小菲婚姻關系中那些經典“梗”,引得不少網友涌進直播間看熱鬧,并為其分別取名為“中S”和“汪大菲”。
“中S”和“汪大菲”連線直播
極目新聞記者進入直播間看到,“中S”梳著和大S同款妝發,不僅外表相似,講話也模仿著大S的臺灣腔,而“汪大菲”舉手投足更是讓網友驚嘆“這真的不是汪小菲本人嗎?”
實際上,“中S”和“汪大菲”都是東北人,在此之前只是網絡平臺上的不知名博主。11月30日,倆人依靠模仿大S和汪小菲連線直播后一夜爆紅。目前,“汪大菲”在某平臺上已經有2.8萬粉絲,“中S”也有近萬粉絲。
面對突如其來的爆紅,12月2日,“中S”發視頻回應稱,從做自媒體到現在大概只有兩三個月,因為長相原因獲得了很多網友的關注,后續會繼續呈現一些好的作品和直播。“汪大菲”則稱,他已經在網絡平臺做了六七年了,但從沒遇到過像這兩天(爆紅)的情況,心里很忐忑、不知所措。
在評論區,有網友調侃道:“對不起大S汪小菲,我更喜歡中S汪大菲。”還有網友提議:“多播愛看!”“趁著這波熱度趕快直播帶貨。”
“山寨明星”先攢人氣后帶貨
“中S”和“汪大菲”并非首位依靠模仿明星、公眾人物“出圈”的網紅博主。
今年8月,一位名為“這英”的博主就依靠模仿知名歌手那英獲得了眾多粉絲關注。在某平臺賬號上,其發布了不少視頻還原那英名場面,以及模仿那英在電視劇《好想談戀愛》中黎明朗一角的形象,“這簡直是危言聳聽”“沒錯,我精神不正常”“這很難評,隔行如隔山”等那英經典語錄成為其口頭禪。
平日里,“這英”還直播化那英仿妝、與網友連麥嘮嗑,還在直播間舉辦過《民間大舞臺》《中國壞嗓子》《沒有樂隊的夏天》等“山寨綜藝”,以導師身份和粉絲們進行各種無厘頭表演。目前,“這英”在抖音上已有16.6萬粉絲,小紅書上也有11.9萬粉絲。
去年,鹿哈、黃子誠、王二博等網紅,也分別依靠模仿鹿晗、黃子韜、王一博等明星引發熱議。“出圈”獲得流量只是第一步,有的“山寨明星”還憑借積攢的人氣參加起商業活動、直播帶貨等。
此前,曾依靠模仿鹿晗“出圈”的網紅凌達樂(此前網名為“鹿哈”)在直播中自爆,目前每月能賺500萬元,帶貨7個月來掙了3500萬元。凌達樂還透露其已購置1100萬的豪宅、277萬的豪車、600多萬的寫字樓。
高度模仿明星營利或侵權
實際上,模仿明星并非稀奇事。十幾年前就有綜藝節目邀請素人模仿明星演唱歌曲,前幾年某衛視還推出了專門的明星模仿秀節目。
近兩年,隨著鹿哈、這英、中S、汪大菲等“山寨明星”的爆火,有網友調侃道:網紅圈也有自己的“百變大咖秀”。
那么,究竟能隨意模仿明星、公眾人物嗎?
“模仿明星本身并不一定構成侵權,關鍵在于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侵犯了明星的合法權益,以及是否獲得了明星的同意。”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極目新聞記者解釋道,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如果模仿者的行為侵犯了明星的這些權利,就可能構成侵權。
付建進一步舉例稱,比如未經明星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等,損害明星的聲譽或者形象,造成明星社會評價降低;或者誤導公眾,使公眾誤認為模仿者與明星有某種關聯或者認可。這種情況下可能構成侵權,而如果是僅供個人學習、研究、娛樂等進行非營利性的模仿,其模仿行為不涉及侵犯明星的人格權利,也并未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則可能不構成侵權。
對于依靠模仿明星獲得的流量來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付建稱,如果模仿者得到了明星的授權,或者模仿行為不侵犯明星的合法權益,那么由此獲得的商業利益可以被認為是正當的。如果模仿行為構成侵權,那么相應的商業利益也可能被視為不正當收益。“如果侵權成立,被告可能需要承擔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返還違法所得等后果。但最終是否面臨侵權后果,還需要看明星本人和團隊是否決定主張權利。”
本文鏈接:http://www.tebozhan.com/showinfo-28-3774-0.html“中S”和“汪大菲”連線直播,網紅們玩起“百變大咖秀”?不該存在的秘密是什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郵件:23765125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