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4 日消息,北京互聯網法院今日公布一則案例,某網店違規跨平臺代發貨,電商平臺為網店開出 74000 元違約單,網店卻跑路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某電商平臺支付違約金 74000 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15000 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IT酷哥整理主要內容如下。
原告系某電商平臺,某公司系該平臺內涉案店鋪的經營者,小何為某公司在注銷前的唯一股東。原告接到數十起消費者投訴,均反映在涉案店鋪購買的商品系從其他電商平臺發貨,快遞包裹中帶有其他平臺的 Logo,商品質量、物流及售后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
原告認為,涉案店鋪借用其平臺品牌“跨平臺發貨”,實施了欺詐消費者和非法使用消費者信息的行為。原告向某公司開出了 5 筆共計 74000 元違約單,但某公司未履行上述違約單確定的義務,也未向平臺提供相反證據。
后原告發現某公司已經注銷,于是將某公司注銷前的唯一股東小何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74000 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500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某公司之間訂立了平臺服務協議,某公司在原告平臺登錄并申請入駐、勾選確認協議后,應當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同意遵守協議及相關規則約束。
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可知,某公司在原告處開設店鋪后,利用消費者對于平臺在商品質量、物流服務、售后服務等方面的信譽保證,多次以“非法無貨源跨平臺發貨”的方式套取不正當經濟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違反了平臺協議中對于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
此外,某公司多次不當使用消費者信息用于跨平臺發貨,違反了協議約定的“商家聲明與保障”及附件的相關規定。
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違背了其與原告簽署的協議約定和平臺規則,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存在上述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原告有權依據《平臺在線服務協議》等平臺規則對某公司進行違規處罰,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綜合考慮某公司的過錯程度及對原告平臺經營秩序的影響,原告開出的違約金額不存在過高情形。另外,某公司的清算報告中載明“若有未盡債務,股東承諾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被告小何作為某公司的唯一股東,應當償還公司尚未履行的債務。
裁判結果判決被告小何向原告某電商平臺支付違約金 74000 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15000 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本文鏈接:http://www.tebozhan.com/showinfo-26-144017-0.html網店違規跨平臺代發貨,法院判決支付違約金 74000 元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郵件:23765125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