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新規落地。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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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新規落地。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主要從修改完善主要出資人制度、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規范涉外融資租賃業務、完善業務經營規則等六方面進行修訂。《辦法》共有9章99條,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出臺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辦法》修訂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曾任金融業分析師的人士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近年來,監管層對風險防范格外重視,新出臺文件大多會提及防范金融風險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對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范圍進行嚴格界定、對相關業務進行分級監管。除了對金融機構自身情況進一步規范,對金融機構股東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和細化。
興業證券發布的研報同樣指出,金租行業監管政策持續出臺,風險防控和回歸本源仍是行業發展關鍵詞。政策旨在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大幅提升準入門檻
針對主要出資人制度,《辦法》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最低限額為1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同時,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適當提高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注冊資本等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依法設立或授權的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300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億元,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500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注冊資本不低于50億元。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總資產要求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總資產要求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此外,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20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辦法》將擬設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有利于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范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系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對于金融租賃公司本身,在監管指標方面,《辦法》新增了杠桿率、財務杠桿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杠桿率指標不得低于6%,財務杠桿倍數指標不得超過10倍。《辦法》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于150%下調為不低于100%,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將同業拆借比例規范范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
金租行業監管日趨細化
對照《辦法》中,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的要求。時代周報記者發現,目前至少有中煤科工金租、廈門金租、西藏金租、國泰金租、航天科工金租、華運金租、山西金租、廣融達金租、恒鑫金租、粵財金租、橫琴華通金租、天府金租、皖江金租、匯通金租、海晟金租、河北金租、湖北金租、江蘇金租等18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51%。
《辦法》規定,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上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規范整改。具體要求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根據今年7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4)》,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達4.18萬億元,同比增長10.49%;租賃資產余額3.97萬億元,同比增長9.27%。
金融租賃行業不斷成熟,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經歷顯著演變,現行的管理辦法難以滿足行業對高質量發展和監管的需求。近年來,監管對金融租賃行業的監管政策不斷細化和完善。
2020年6月,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全面評估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促進金融租賃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監管評級成為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程度的重要依據。
2023年以來,針對金融租賃行業的監管政策出臺進一步加速。2023年10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從健全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機制、規范融資租賃經營行為、提升金融監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監管協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十三項監管要求。
2024年8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根據國家重大戰略優化業務規劃,調整業務結構,傾斜資源推動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
同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鼓勵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在內等金融機構,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此外,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應當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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