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退休后將戶口遷回村里,還享受村民待遇嗎?
在實踐中很多,農村人為了更好地在城市內工作,將戶口遷到城內,但是在其退休之后,又想要回到農村繼續生活,并且農村也依然為其保留了宅基地,那么將戶口遷回之后還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呢?沈律師今天通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劉先生原為某村村民,在1966年時參加工作,離開了該村集體,也將戶口遷出,并且一直居住在城內,在2006年時退休,2008年時返回該村集體并建房居住。而劉先生目前所居住的村集體因市政建設需要進行征收,區政府沒有對劉先生進行補償,劉先生對區政府的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于是,區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查明,在1992年該村的村民因為市政建設已經搬到了新村。劉先生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取得了一處宅基地,這塊宅基地由該村第三村民小組占用,并且由第三村民小組每年支付租金,在劉先生退休之后,第三村民小組也將該土地交由劉先生使用,并且劉先生建房居住至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劉先生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證,但不能否定其在1992年時依法獲得宅基地的事實。同時,劉先生在該村出生,退休后戶口又遷回該村,應當享受村民待遇。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區政府的再審申請。
以上就是關于在村里有宅基地,退休后又將戶口遷回村里,是否還享受村民待遇這一問題的簡單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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