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替朋友熬藥中毒身亡,對方被判賠23萬元
近日,據媒體報道,黑龍江一女子在家中為朋友尹某熬制中藥時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該女子的女兒作為原告將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認為,雖然尹某與死者是好友,但雙方約定了(熬藥)每10副藥100元,事實存在雇傭關系。“死者雖自身存在很大過錯,沒有盡到謹慎義務;但被告作為雇主也沒有盡到提醒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尹某承擔各項費用的30%,賠償原告23萬余元。
本案中,尹某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比例等問題,在社交媒體上引發討論。
北京市恒圣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子華接受采訪時表示,通常來講,一方提供勞務對方接受的,此時雙方存在雇傭合意,即屬于雇傭關系,該合意可為口頭或書面形式。本案中,死者與尹某達成合意,約定每10副藥100元的標準有償幫助尹某熬制中藥,構成有償雇傭。
魏子華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系對個人勞務關系侵權責任的規定。該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魏子華表示,本案中,熬中藥行為的風險性較低,亦不需要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術,且死者作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藥,本身就應對自身安全盡較高注意義務,應對長時間開火熬藥所引發一氧化碳濃度過高中毒的風險具有常識和認知。相對于尹某,死者更能控制和預防損害后果的發生。
日常生活中,作為雇主的“提醒義務”邊界何在?
北京安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猛律師表示,雇主的提醒義務,需要結合雇員或承攬人的年齡、文化水平、認知水平、專業技能等情況綜合判斷。
“以本案為例,假如原告母親本身經常熬藥或做飯,尹某對其的提醒義務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親基本沒有熬藥或做飯經驗,尹某則對其的提醒義務則會多一些。”張猛說。
編輯:齊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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