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游新聞報道,據網絡爆料,11月13日,山東省聊城市高女士因公司的“樂捐”制度,公司13天內罰了自己1050元,與公司領導協商不暢辭職。
爆料視頻顯示,高女士在聊城市一家房地產公司從事銷售。公司負責人實行“樂捐”制度,制定了周罰、月罰等處罰辦法。“工作群里幾乎每天都有人在被罰款”。高女士也質疑,公司“樂捐”罰款沒有公開明細。
高女士稱,自己的底薪為3000元,一個月罰下來只剩下1000元工資。在爆料視頻中,高女士自稱,從月初開始,她在13天內被罰了1050元。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長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樂捐”制度是公司對員工沒有完成的工作任務的處罰,本質上還是罰款,換湯不換藥,還是對員工利益的克減。即使員工在入職時簽訂了內部協議,也要看協議是否合法合規。“制度內容和處罰程序,只要有一項不合法,都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李長勇補充稱,公司的處罰不能與當地最低工資制度相抵觸,員工最終拿到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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