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潔)浙江政務服務網近日發布信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浙江菲斯格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被罰沒共10013元。
據介紹,2023年4月,浙江菲斯格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產室內加熱器20臺(規格型號:天羽33號 2690W 220V~50Hz,執行標準:GB4706.1-2005、GB4706.23-2007)。2023年9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生產的室內加熱器進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經抽樣檢驗,相關產品接地措施項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標準。
截至案發日止,浙江菲斯格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生產案涉室內加熱器20臺,其中17臺已對外銷售,銷售單價238元/臺。
據悉,浙江菲斯格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并決定給予以下一般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室內加熱器3臺(檢驗樣品);罰款人民幣9996元;沒收違法所得17元。
浙江政務服務網截圖
編輯 王琳
校對 盧茜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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