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眉州眉山 今屬四川人。
嘉□ 1056~1063進士,歷官祠部員外郎、翰林學士知制誥,禮部尚書,與其父洵、弟轍都是北宋著名文學家,世稱三蘇。
他的著作收入《蘇東坡全集》。
蘇軾反對王安石倡行新政,認為王安石為了改變當時積貧積弱的現狀,推行以富國強兵為宗旨的新法,是舍本求末,主張培養道德風俗才是當務之急。
他說: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
歷數之所以長短者,在風俗之薄厚,不在乎富與貧;當今之患法令雖有未安,而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
他認為法對于人如同五聲六律對于音樂一樣。
五聲六律可以用來制作靡靡之音,法也可以用來為害。
制定法律只須規定大綱要目,由執法的人去實行。
但蘇軾也不主張任人不任法,他說:任人而不任法,則法簡而人重。
任法而不任人,則法繁而人輕。
法簡而人重,其弊也,請謁公行而威勢下移;法繁而人輕,其弊也,人得茍免,而賢不肖均。
他的理想是人法并用,輕重相持。
蘇軾不贊成嚴刑峻罰,主張罪與刑應輕重相當。
神宗 1067~1085在位時頒行諸倉丐取法,規定倉吏勒索財物不滿百錢就處一年徒刑,每多百錢加刑一等,滿千錢流二千里;滿十千錢為首者配沙門島。
蘇軾上書說:自有刑罰以來,皆稱罪立法,譬之權衡,輕重相報,而倉法的規定,等于百姓造銖兩之罪,而人主報以鈞石之刑,倉吏敢于勒索財物也是因為缺乏監督,監司不得人;所以應當選擇監司,而不能獨行倉法。
蘇軾的思想雖然本于儒家傳統,反對商鞅以苛法治秦,但稱道法家用法始于貴戚的主張,批評當時執法對州縣小吏嚴厲,而公卿犯法下面不敢揭發,即使揭發出來,處理也很輕,往往是過惡暴著于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
蘇軾認為刑不上大夫是指審訊方法,不是指判刑,如果厲法禁自大臣始、公卿大臣有毫發之罪,不終朝而罰隨之,小吏就自然不敢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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