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制度產生于明朝前期,是一種基層社會行政組織,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全國一部分地區就施行了里甲制度,到了洪武十四年 1381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國推行里甲制度,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
由這段話可以看出,里甲以自然村為基本單位,屬于明王朝最小的地方機構,它的最高長官是里長,里甲主要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責,包括管理轄區內的人口,檢查督促里甲內部人員的生產。
之所以建立里甲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便是保證賦稅的正常征收,這不僅關系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也是統治機器能夠正常運轉的重要保證。
里甲制度內的編戶除了繳納各種名目的稅外,還要承擔里甲正役和雜役差役之類的工作,比如充當勞動力、驛傳等。
為了保證稅收的正常征收,明王朝通過里甲制度對人口實行極為嚴密的管理,有定更后,禁止夜行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編戶的人身自由,使其生活封閉。
此外,里甲制度還起著約束鄉里的作用,里甲要明,戶丁要盡、戶丁既盡,雖無井田之拘,約束在于鄰里,通過里甲之間的互相監督和約束,有效地制約了人們的生產生活,維持了良好的社會秩序。
明代施行的里甲制度有著一些新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首先,里甲制度既是行政組織,也是徭役組織,以里甲為單位組織戶民服役,達到控制里甲之民的作用。
其次,為了保證稅收的穩定,里甲制度以魚鱗圖冊和賦役黃冊為保證,可以借此隨時查驗是否有隱漏人口和田地的情況,這一權力操于朝廷之手,讓明王朝有了更為牢靠的統治基礎。
再次,里甲制度下,實行的是連帶賠納制度,也就是說,如果里甲內有農戶逃亡,那么由里甲來賠納稅糧,這樣既可保證稅糧數額,也可以控制里甲人口,保證徭役的供應。
應當說,明代的里甲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不僅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基層人口,促進了社會穩定,鞏固了統治基礎。
同時,里甲制度也提供了更廣闊的賦稅和徭役來源。
不過里甲制度也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一方面作為里甲長官的里長和甲首缺乏一定的自主權,不僅沒有掌握實際權力,而且經常受到來自州縣官的壓迫,因而滋生了里甲制度的不穩定因素。
另一方面面,地主豪強可以憑借壟斷政治和經濟上的壟斷地位,將各種名目的賦稅強加到百姓頭上,導致百姓不堪重負,生活艱難,里甲制度逐漸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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