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古代官僚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宋代繼承了隋唐以來成熟的官職體系,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改良,使得宋朝的官場變得更加復雜,官員之間的關系也更微妙。
正是在這種官僚制度的大背景下,王安石等人提出了變法主張,裁汰冗官,富國強兵。
北宋官場里有一個官職長期飽受爭議,這個官職一方面有利于北宋政權的穩定,另一方面也給宋朝帶來了很大隱患,它就是通判。
看過宋朝題材影視劇的人估計對這個官職都比較耳熟,那么通判到底是什么層次的官員,權力有多大呢? 很多人聽到通判這個稱謂,首先想到的是刑獄類的官職,其實這只說對了一部分。
在大部分朝代中,凡是官職中有個判字的確實基本都屬于刑獄體系。
但北宋的通判是一個例外,它的內涵非常豐富,除了刑獄訴訟事務外,還有權力過問糧食運輸和水利工程,以及田產物權方面的事情。
這些政務都是直接關系到民生的大事,如果處理不當,會產生各種社會問題。
如果只從這個角度來分析,通判似乎和知府知州一樣,都是地方大員。
實際上問題并非這么簡單,通判的權力遠大于官方描述。
首先,通判是總覽全局的官職,事無巨細都可以過問。
宋朝對于地方上的規定比較細致,知府知州和通判都是地方上位置最高的官員,為了區分開他們,平常并不在一起辦公。
三個官職都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安排配套的相關辦事人員。
宋朝地方上的官職一般是文臣為正,武將為副,政務上以文官為主。
宋朝建立后,國內局勢比較安定,對外傾向于和談,原則上不輕易訴諸武力。
因此武將在地方上主要是練兵,政務上幾乎沒什么決定權。
通判和武官其實都是輔佐型官員,但通判有權過問糧運等重大事務,是對知州知府的補充。
其次,通判有否決權。
假設知府和知州都同意辦一件政事,這件事和糧運、刑獄、農田、水利有關,結果通判堅決反對,那么這事也很難辦成。
《宋史職官志》中提到復設通判以貳之。
歐陽修的《歸田錄》中也提到始置諸州通判,既非副二,又非屬官。
這兩句記錄說明了一件事,通判雖然級別略低,但卻不是知州知府的副手或者屬下,它屬于位高權重的輔佐型高官,有質詢權和否決權。
地方上一件政事要順利施行,往往需要高官們一致同意。
通判不一定參與這件事的謀劃和討論過程,但如果方案出來后,通判反對,這件事就不容易辦成。
宋朝皇帝之所以在地方上安排這樣一個職務,目的就是給地方官找麻煩,不讓地方官活得太舒服。
因為封疆大吏如果太舒服,就輪到皇帝如坐針氈了。
第三,通判是朝廷在地方上安插的眼線,身后有皇帝撐腰。
宋朝建立前經歷了五代十國的混亂時期,五代十國亂世之所以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唐朝后期對地方政權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宋太祖趙匡胤本身是武將,發動兵變奪權后黃袍加身。
趙匡胤本身也屬于地方軍閥勢力,因此他疑心病很重,大宋建立后,他首先不放心武將,解除了他們的兵權。
緊接著又擔心地方上的封疆大吏擁兵自重,于是采取重文輕武的國策。
他又疑心文官也有能力帶兵,這可如何是好? 于是他決定安排通判這個職務,安插在地方上監督文武官員,來個三足鼎立。
這樣一來,通判可以隨時向皇帝匯報情況,皇帝能夠掌握地方的各種行政信息和人事變動,運籌帷幄于千里之外。
封疆大吏難受了,皇帝就踏實了。
因此通判的靠山就是皇上,即使他的行政級別不是地方官里最高的,但話語權卻不輸知州知府,也沒人敢輕易得罪他們。
正是由于通判具有一定的政事詢問權和部分決斷權,以及皇帝這張金牌令箭,使得通判的權利幾乎與知州知府不相上下。
通判表面上很少參與決策,卻深刻影響著地方的政事,有一種隱形的權力。
宋代皇帝會根據地方的重要程度決定通判的人數,重要州郡會安排兩個通判,邊境軍事重鎮至少安排一個。
過于偏遠且戰略價值很低的地方可以不設置通判,由知州知府兼任。
從這個布局可以看出來,通判其實就是皇帝在地方上的化身,權力可大可小,說話可輕可重,越是這樣的官職,往往越是深不可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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