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規劃資源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綠化市容、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統計、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
第四條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編制,強化規劃單元劃定和空間全覆蓋。
本市針對歷史文化遺產、帶有人文要素的自然景觀和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聚集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分類劃定文化保護控制線。
第五條本市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制定國土空間近期規劃和國土資源利用年度計劃,作為分階段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國土空間近期規劃由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土空間近期規劃應當明確近期建設的空間布局、發展方向和時序,規劃期限為五年。
國土資源利用年度計劃應當統籌安排年度土地準備、土地供應、存量建設用地盤活、低效建設用地減量、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區域,并明確具體管理要求。國土資源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辦法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制定。
本市優先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五個新城等推進重大戰略部署的建設用地需求。
第六條本市應對未來土地資源配置的戰略性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科學劃定一定比例的戰略預留區。
戰略預留區內的土地資源應當予以嚴格管控。確有符合城市發展功能導向的土地資源配置需求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戰略預留區有關規定履行程序后,方可整體或者局部啟用戰略預留區。
第七條土地調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開展。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土地勘測定界專項調查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埋設土地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土地界樁。
第八條本市耕地保護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逐級分解下達,落實到具體地塊,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因土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確需對少量零散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優化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優化方案,確保永久基本農田質量提升、數量增加、布局優化、生態改善,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因農業結構調整、農業設施建設等,確需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同步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對承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財政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
第十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未利用地開墾、農用地整治、建設用地復墾等,增加耕地面積。新增耕地產生的占補平衡指標,納入國家統一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庫管理,實行全市統籌、跨區調劑。在保障國家級和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占補平衡指標可以由新增耕地所在區優先使用。
未利用地開墾、農用地整治、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應當符合土地、農業、水利等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健全耕地質量監測網絡,對耕地質量進行監測,定期開展耕地質量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措施。
第十二條本市逐步將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編制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水務、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協同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本市開展鄉村地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鄉村規劃單元內,統籌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整理、生態保護修復和國土空間開發活動,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建設需要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規劃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
第十五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法報國務院批準。
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按照下列規定審批后,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在中心城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分批次逐級上報國務院批準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批準;
(二)在城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分批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中心城和城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逐級上報國務院批準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批準。
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擬訂未利用地轉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工作后,區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地范圍內公示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進行核實;經核實后公示內容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有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方式供應。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條件,不能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涉及特定區域、項目的,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有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除法律規定應當約定的內容外,還可以約定建設要求、功能業態、產業準入、經濟產出、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要素配置、房地產轉讓、土地退出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
建設單位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依法經規劃資源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確需改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確需使用土地,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將擬收回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并在地塊范圍內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依照前款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就補償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償協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規劃資源部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確定補償方案,并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區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經依法批準異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按照規劃要求,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不再保留的,農村村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本市鼓勵農村村民建房采用集體建房方式,引導村民建房向農村居民點集中。
本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村民住房,發展鄉村民宿、鄉村休閑旅游等鄉村產業,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由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相關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并符合用地標準、生態環境、產業政策等要求。
鼓勵鄉村休閑旅游、農產品加工、鄉村商貿流通等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以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鼓勵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交易活動在土地交易平臺進行。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履行復墾義務,按照國家規定完成土地復墾工作。土地使用人應當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第二十七條本市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未來一定時間內的土地儲備規模。依法征收、收回、收購或者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本市建立健全土地收購價格確定機制。依法采用收購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收購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區位、用地性質、出讓年期、土地取得方式等因素,并參照評估價格合理確定。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專門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管護。受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儲備土地的管護,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占用、違法建設、違法傾倒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本市探索建立土地整備機制,根據區域發展和城市更新需要,劃定實施單元,統籌實施土地儲備與土地整理。
第二十八條本市探索創新土地資源配置方式,通過組合供應土地、融合利用土地、零星土地整合和土地置換等,推進城市更新可持續發展。
物業權利人按照本市規定自主或者引入其他主體,以拆除重建、改建、擴建以及土地用途調整的方式實施城市更新的,可以按照土地用途和利用情況,依法重新設定土地使用期限,并由實施主體依法辦理存量補地價和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市優化調整產業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加大先進制造業的用地保障力度。
本市建立完善產業用地融合利用機制,工業、研發、倉儲、公共服務配套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可以按照規定混合布置、立體設置。
本市優化確定產業用地開發強度和供應方式。規劃資源部門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適宜的方式供應土地。
第三十條本市推行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度。
土地供應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地震安全、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評估,對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對象、古樹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進行現狀調查,并將評估和調查結果提供給規劃資源部門。
土地供應時,規劃資源部門將評估和調查結果一并提供給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和調查,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推進土地管理審批制度改革,通過多種有效方式,進一步簡化審批材料、縮減審批時限、優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可以進行建設用地規模審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階段已經完成建設用地規模審查的,規劃資源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時可以不再對用地規模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本市建立土地利用綜合績效評估制度。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國資、統計等部門制定土地利用綜合績效評估指標。評估指標應當包括經濟產出、社會效益、生態環境、創新引領等內容。
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綜合績效評估指標,組織開展本區域內土地利用綜合績效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分級實施相應的能源、規劃、土地、財政等政策,并結合城市更新、低效建設用地減量、土地儲備等工作,通過提質、轉型、退出等方式予以分類處置。
第三十三條本市加強土地管理數字化建設,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整合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相關空間數據,實現土地管理全流程數字化和國土空間整體智慧治理。
規劃資源、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綠化市容、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加強數據共享,推動土地管理相關行政審批、監測、執法的業務協同,推進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市加強土地高質量保護開發利用標準化體系建設,按照科學規范、系統完備、結構優化、協調配套的要求,制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耕地保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方面的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五條本市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依托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管理的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工作。
本市支持土地生態基底調查、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國土空間優化開發等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應用和示范推廣。
第三十六條本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和公益投入等模式參與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高標準農田建設、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土地資源管理的協同,按照一體化、高質量的要求,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產業布局等方面,推進空間規劃相互銜接和國土空間協同治理,探索建立跨區域統籌用地指標的土地管理機制。
第三十八條市規劃資源部門根據授權對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土地管理情況進行土地督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土地督察,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督察部門發現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等情形的,可以出具督察意見書,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相關單位應當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第三十九條本市綜合利用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加強對土地利用狀況的動態調查,并依據調查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土地交易市場信用監管,推進土地市場信用檔案建立、信用信息歸集、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工作。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土地界樁的,由規劃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任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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