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5日,眾泰汽車發布了一則公告,對2021年至2024年半年度相關定期報告的財務數據進行了更正。這一更正表明公司此前披露的財務信息存在不準確的情況。據公告顯示,5月16日眾泰汽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于5月14日印發的《關于對眾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決定》,眾泰汽車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胡澤宇、財務總監朱谷,以及前任董事長黃繼宏、前任總裁連剛、前任副總裁曹敏(代財務總監)、前任財務總監喻黎黎和前任董事會秘書楊海峰均被認定對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眾泰汽車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并將嚴格按照浙江證監局的要求,及時報送書面報告,深刻反思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增強規范運作意識,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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