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7月17日消息,通過扣工資的方式來管理員工是公司管理者經常采用的做法,可以有效遏制一些違規行為,不過當扣除的工資過高,甚至1年時間里超過20萬元,那就非常不正常了。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樁案件,據悉,男子江某在2019年9月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內勤兼銷售工作,基礎工資2.4萬、內勤績效6000元。
公司考勤制度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60分鐘,視為曠工一天;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于10分鐘小于30分鐘的,扣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當月工資的8%。
入職第二年,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依據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記錄扣除江某209400元,后者遂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訟爭期間工資差額,仲裁支持了江某得訴求,但公司不服,便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遲到的行為進行處罰并扣除與未提供勞動時間對應的部分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應當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期間的工資較為公平合理。
終經過核算,江某被扣除的工資應為12781.90元,公司需退回扣除的差額196618.10元,雙方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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