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立案后,公安機關要在10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傳喚和取保候審等措施,并形成初步案情報告。
2. 在初步案情報告的基礎上,公安機關要在30日內展開偵查工作。如果案情復雜,可以經檢察機關批準延長偵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
3. 在偵查期限內,公安機關要進行現場勘查、取證、審訊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等工作,搜集證據,查清案情,確定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
4. 在偵查結束前,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已經掌握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以會同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5. 如果偵查期限屆滿仍未查清案情,公安機關應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情況,并提出延長偵查期限的申請。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可以批準延長偵查期限。
總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保證偵查工作有序展開的重要保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規定,確保案件偵查工作的及時、準確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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