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編軟件“秒殺”7萬多單,獲利300多萬元,4人被判刑
預售、滿減、限時秒殺……商家的促銷手段層出不窮,消費者為了最大限度“薅羊毛”,拼手速、換設備,各顯“神通”。然而,有人卻從電商的優惠活動中窺見“商機”,最后鋃鐺入獄。12月27日,湖南高院公布的這一案例,令人警醒。
4人利用軟件搶購,獲利300多萬元被判刑
劉某以非法盈利為目的,伙同丁某、安某某、唐某某等人利用自己開發編寫的計算機軟件,非法獲取電商購物平臺信息系統數據,對電商官網活動商品進行秒殺搶購,之后再通過將商品轉賣給“黃牛”或者自行出售的方式進行獲利。
經鑒定,該軟件可以批量登錄電商平臺手機客戶端,繞過簽名驗證算法,對店鋪、用戶以及商品信息進行自動獲取,創建訂單并完成提交和支付流程,從而實現完整的定時自動下單、自動付款等功能。
圖源:湖南高院
據統計,截至案發時,劉某利用該軟件非法下單14948次,涉及商品價值1091萬余元,非法獲利220萬余元,其中提供軟件給安某某使用的獲利為8萬元;丁某利用該軟件非法下單25732次,涉及商品價值1390萬余元,非法獲利49萬余元;安某某利用該軟件非法下單25646次,涉及商品價值1417萬余元,非法獲利約47萬元;唐某某利用該軟件非法下單4624次,涉及商品價值164萬余元,非法獲利3萬余元。
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醴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丁某、安某某、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違法所得在二萬五千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唐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丁某、安某、唐某某依法適用緩刑。對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300余萬元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近些年,電子商務平臺迅猛發展,線上交易、電子支付成為市場主流。線上參與“薅羊毛”原本是一場平臺、商家、顧客“三贏”的活動。但利用“外掛”軟件“薅羊毛”不僅違背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破壞計算機網絡安全,而且已經構成違法犯罪。破壞計算機網絡安全涉嫌刑事犯罪,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律紅線不能逾越,安全底線不能觸碰。技術雖無罪,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響,并體現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對于擁有信息網絡技術等專業技能的“人才”,更要提高網絡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依法開發和使用各種軟件程序,共同維護網絡交易安全,讓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讓廣大商家和消費者平等參與,開心“薅”,放心“購”。
極目新聞綜合湖南高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編輯:齊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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