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朋友們聚餐飲酒,隨后其自行垂釣,卻不幸溺亡。事發后,王某的繼承人將活動組織者、同飲者、魚塘承包者共同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認為王某對自己死亡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判決活動組織者和承包魚塘的物業公司各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2023年10月,王某與朋友們共同前往某物業公司承包的果園游玩并共進午餐。當天下午,王某前往涉案果園中的魚塘,使用果園提供的漁具釣魚,后因撈魚竿落水意外溺亡。北京市平谷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死者王某生前曾飲酒,屬于溺亡。
王某的繼承人高某、王某一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活動組織者冀某與該物業公司對王某死亡連帶承擔40%的賠償責任,黃某、孟某、駱某作為同飲者對王某死亡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有清楚的認知,亦應意識到酒后從事高臺釣魚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王某過于自信且放任自己置于危險環境,最終導致事故發生,應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同飲者是否應擔責,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存在過度飲酒的情形,亦未能證明存在勸酒行為,在此情況下同飲者不應擔責。
此外,冀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對飲酒活動參與者的飲酒量應當審慎控制,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并提供必要輔助。在明知魚塘釣魚存在危險性的情況下,冀某仍放任王某獨自從事釣魚行為,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查明,某物業公司作為魚塘的承包方,在知曉魚塘沒有通過審批且明知魚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前提下,并未在魚塘周圍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亦未設置合理的救援設施和專業救援人員,放任員工來此游玩,亦存在過錯。
綜合前述情況,法院認定活動組織者冀某、某物業公司各負擔15%的賠償責任。
編輯:齊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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