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經網報道,2021年5月吳先生和田女士在一家酒吧初識,當晚兩人相談甚歡,期間開始互發紅包,金額十倍增加。
田女士率先發了0.52元,吳先生回了5.2元,就這樣有來有往,紅包一路飆升。直到吳先生轉賬5.2萬元,田女士收下后終止了這場紅包“游戲”。第二天吳先生酒醒十分懊悔,希望田女士能夠返還錢款遭到拒絕后起訴到法院。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先生和田女士并非戀愛關系,也不是普通朋友。雙方在酒吧初次相識,不具備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通過贈與高額金錢來表達情感和祝福的條件,故涉案轉賬不屬于贈與。
法院同時認為,轉賬行為發生于酒桌之上且以十倍增加,具有玩笑、吹牛的特征,田女士對此也應明知,故該轉賬行為屬于戲謔行為,意思表示無效。轉賬后吳先生及時找到田女士澄清誤會,田女士并未遭受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綜上法院判定田女士返還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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