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消息,如果不在公共道路上,而是在小區內酒后挪車,算不算酒駕?近期,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張某和朋友喝酒后打車回家,因小區內通知將進行水改封閉施工,故其將停放在小區施工區域內的車輛駕駛至小區南門的地下停車場入口位置。
在移車過程中,小區保安與張某發生糾紛并報警。民警接警后趕赴現場,發現張某有酒駕嫌疑,經鑒定,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70.8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根據法規,警方決定給予張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張某認為其所在小區車庫道路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隊對該小區內挪車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轄權,更不具有行政處罰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竟審理后認為,張某在小區內駕駛機動車輛,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因此,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小區內道路是否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道路,關鍵在于是否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輛通行。
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案發小區雖然設有圍墻、保安崗亭,相對封閉,但社會車輛無需經過業主許可,僅需繳費即可進入小區停放。
故該小區內道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張某關于案發小區內道路處于封閉施工狀態,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道路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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