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消息,不少人在買新車時都會直接給新車上保險,但有時會收到銷售或保險工作人員的提醒,保險當天未生效。
那么,新車上保險當天就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償呢?有法院對此做出了判決。
據報道,2021年8月7日14點36分,殷某向兩家車險公司分別購買了交強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商業險,并支付費用簽訂了合同。
但當天下午,殷某駕駛剛剛投保的小型普通客車,與一輛電動兩輪車發生碰撞事故,電動車駕乘人員受傷,雙方車輛都有車損。
經交警認定,殷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員朱某某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車乘客吳某某不承擔責任。
經過醫院診斷,吳某某為開放性顱腦損傷、腦疝等,住院135天,共花費37萬余元。
事后,朱某某將吳某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醫療賠償,但兩家保險公司辯稱,殷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雖已提交電子保單,但該保單為次日零時生效,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72194.35元。
被告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吳某某醫療費294998.7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殷某于2021年8月7日14點36分投保的車險,合同均已簽訂并支付保險費用。
被告交強險險企未在投保時顯著提示投保人保險期間,被告的商業保險公司雖有提示說明頁面,但未明顯顯示投保日期具體時間,故法院認為,兩份保險合同均已生效,被告兩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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