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消息,日常生活中難免會因為各種情況不得不出借愛車的情況,但這背后往往蘊含著風險,如果借車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很容易給車輛所有人帶來麻煩。
近日,山東高法就用相關案例,就“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車主擔責后能否向車輛使用人追償?”進行了科普。
案情:
2016年8月,被告高某無證駕駛登記在原告袁某名下的車輛在張店區某道路上倒車時,將步行的趙某撞倒,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后趙某提起訴訟,某區法院判決該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趙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1074.4元,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6月支付趙某賠償款61074.4元。
2021年3月,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向高某、袁某行使追償權,某區法院判決高某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1074.4元,袁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3年8月,袁某與某保險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袁某于2023年8月16日支付案件過付款4萬元,該款已由某區法院轉付給某保險公司,并出具結案通知書,剩余款項某保險公司放棄。
袁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提起訴訟,向機動車使用人高某追償:請求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袁某墊付款40000元。
法院審理:
高某借用袁某的車輛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高某作為機動車使用人對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袁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審查高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就出借車輛,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過錯程度,被告高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駕駛,酌情認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袁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審查高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就出借車輛,存在過錯,酌情認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高某應支付原告袁某墊付的賠償款28000元(40000元 x 70%),對于原告主張的超出上述數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袁某墊付的賠償款2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出借車輛需謹慎,作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車鑰匙、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車輛安全無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車輛時要謹慎審查借用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是否存在飲酒后駕車的情況,避免出現因出借車輛不當發生事故需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事故:示意圖
本文鏈接:http://www.tebozhan.com/showinfo-47-3366-0.html出借車輛發生事故 車主擔責后能否向車輛使用人追償:法院科普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郵件:23765125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