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這么一種制度,就是自己的正妻經常不在家中,而被自己的丈夫當做商品一樣賣給了有錢人家,成為了人家一種特殊存在的妻子,替人家生孩子。
沒錯,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代孕,如今是違法行為,但是在古代卻是非常常見的,被稱之為典妻制度。
可能在現在很多人看來,這算是什么丈夫?拉出去剁了算了,連自己的妻子都拿著賣,簡直豬狗不如。
但是這樣的事情在古代卻是很常見的。
任何事情和現象都不是平白產生的,那么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講一講在古代為何會出現這種無下限的事情。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古代屬于小農社會,農民的生活都是極度貧困的,而且那時候大多數人也都是農民。
在《漢書·主父偃傳》中有記載到: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于帷幕。
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
"由于長期的戰爭,大多數民眾是無法自活的。
在《漢書·賈捐之傳》中有記載: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
"這個就是后來出現的典妻制度的雛形了。
典妻制度在古代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雖說官方上有公開禁止,但是由于社會的特殊情況,根本無法從根本上進行廢除,甚至到了我國清朝還到達了全盛時期,這種現象遍及全國各地,常見的不能再常見了。
典妻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給買家家里傳宗接代,說白了就是將女子當成了生孩子的機器,女性沒有任何發言權,甚至有時候家里貧困,被典當出去的妻子還要給自己的原配丈夫生活費,不至于讓原配丈夫沒飯吃餓死。
想想就知道多么的荒唐和不公,但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這種現象再平常不過了。
典妻分為兩種,一種是典妻,另一種是租妻,主要是通過時間的長短來進行區分的。
時間短的就是租妻,長的就是典妻,不過最長不會超高3年。
不過這樣就會出現一些問題,想想女的之前跟自己本來的丈夫生了孩子,一旦被典當了,那就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能見到自己的親生骨肉。
之后又跟買主生了另外一個孩子,時間一到就必須得離開,然后就不得再與后來的親生骨肉相見。
可想而知,這對一名母親來說是多么的殘忍,所以古代也經常會因為不舍得而產生糾紛。
典妻制度一直到近代的時候才被正式廢除,不得不說這種邪惡制度的存在給女性到來的不僅僅只是身體上的傷害,同時對女性的心靈上也是莫大的折磨。
不過好在是,這樣的制度再民國時期被根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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