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肖詩宇
實習生 張瑞琦
公司經營困難,竟要求員工以個人名義辦信用卡,然后“借”給公司用作日常經營,不料卻產生數萬元欠款,這筆錢該由誰承擔呢?1月9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受理了該案,判決員工還銀行欠款,企業按銀行要求的金額還錢給員工。
法條鏈接
案情顯示,劉某于2016年至2018年間在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2017年初因公司經營出現困難,劉某在公司要求下在銀行辦理信用卡后交由公司取現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在此期間,劉某收到銀行發送的還款信息后告知公司的法人姚某,姚某根據其轉述金額轉賬給劉某,劉某再轉至該信用卡還款。
截至2023年3月,該信用卡尚欠借款本息共計五萬余元。銀行遂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借款本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辯稱該信用卡的實際使用人是公司,根據劉某提供的證據,法院依職權將公司追加為第三人。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公司與劉某之間并未簽訂委托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但根據劉某提供的證據,劉某向銀行申領信用卡是為了完成公司的要求,且該信用卡實際由公司使用,二者之間存在委托借款的合意,雙方構成委托代理關系。
而銀行與劉某之間簽訂借款合同,系基于對合同相對人劉某的信任而出借款項,銀行與劉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根據銀行與劉某簽訂的領用合約,劉某應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同時,公司為信用卡的實際用款人,劉某為名義借款人,在銀行向劉某主張權利的同時,劉某可基于與公司之間的委托借款關系,向公司追償。為解決當事人訴累,法院一并同案解決。
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向銀行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公司以銀行向劉某主張的金額為限向劉某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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