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市民因四年前借款61萬元給朋友,至今未能收回,近日法院判決該市民喪失勝訴權】近日,江西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發關注。據悉,2018年,老張因生意需要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并以一套房產作抵押。然而,四年過去,這筆款項仍未歸還。2023年,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辦理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然而,老陳要求老張先還錢。最終,法院以老陳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了老張的訴求。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限制。在這個規定的時間內,債權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一旦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就失去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務,即使債務本身仍然存在。
在上述案例中,老陳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其債權,即自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內,因此,他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意味著老陳失去了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老張還款的權利。同時,由于老陳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抵押權,法院支持老張要求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的請求。
男子借給朋友61萬 4年后無法要回:債權的訴訟時效已滿3年
為了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的三年內采取積極措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當面提出還款要求、制定還款協議、郵寄催款函、發送催款信息、撥打電話索要欠款、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在采取這些措施時,債權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在必要時證明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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