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高禛
住戶張某將電動車電池帶進出租屋宿舍內充電,未料電池爆炸引發火災。房東周先生將張某及其老板朱某告上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索賠。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朱某賠償周先生13萬余元。
2021年5月,朱某租下了周先生的房子,用作員工宿舍,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合同,約定了租金、違約條例等事項。后來,朱某將房子給張某等人居住,張某為其送貨。為了方便送貨,朱某出錢讓張某等人購買了電瓶車,并讓張某將電動車更換為大容量電池。2022年2月某天晚上,張某把電池拿到廚房內充電,當晚11時許,電池突然爆炸,引發火情。后來,趕來的消防人員將火勢撲滅了。隨后,公安機關對張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決定對張某行政拘留十日。
后來,該起火災的事故調查書出來,認定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池發生電氣故障,直接財產損失達8000元。
事故發生后,周先生多次與朱某、張某協商賠償一事,始終無果。2022年3月,周先生一紙訴狀將朱某、張某一同告上武漢市洪山區法院,索賠自己的房子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房租收入損失、鑒定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周先生和朱某簽訂了合同,雙方建立了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合同履行過程中,朱某將房子給張某等人居住,未按照約定使用涉案房屋,造成房屋內設施設備產生損毀,應承擔賠償責任。朱某向周先生賠償后,可另行向張某主張權利。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朱某賠償周先生13萬余元。
此后,朱某又將張某等人告上法庭追償。法院認為,朱某作為張某的老板,日常未盡到安全管理、注意提醒的義務,對損害結果應承擔6成賠償責任。張某對案涉火災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并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應對損害結果承擔4成的賠償責任。最終,張某需支付6萬余元錢款給朱某。近日,此案判決生效。
承辦法官介紹,近年來,電瓶車電池爆炸事件頻頻發生,換裝非原裝電瓶車電池、將電池帶入室內充電是十分危險的行為。老板租賃房屋給員工居住,日常應當盡到安全管理、注意提醒的義務,對于攜帶電瓶車電池入戶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否則對損害結果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相關條例管理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以10000元罰款。過失引起火災的,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住戶將電瓶車電池帶入室內,一旦電池爆炸引發火災,不僅要面臨房屋燒毀的巨額損失,還可能面臨被行政拘留。
(通訊員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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