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婚禮習俗,普遍都是小轎車來接送新人,迎娶,還會發喜糖,宴請賓客。那么,在古代時候的婚禮也跟現在一樣嗎,明朝時候的婚禮又是怎樣的呢?對此感興趣的朋友,不妨隨小編一起來結婚大全欄目了解下吧!
明代的婚嫁制度與禮儀習尚,在繼承傳統禮制的同時,對古代禮制既有損益也有發展創新,表現出了明代的社會發展風貌。
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會典》、《明史》等典籍中,對天子的納后儀禮,皇太子的納妃儀、親王的婚禮、公主的婚禮、品官的婚禮、庶民百姓的婚禮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納妾、重婚、退婚、改嫁與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詳盡的規定與限定。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禮制這個治理國家的精神武器,宣揚維護尊卑貴賤、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級制度的存在,從而企求達到封建國家的長治與久安。
1、帝后的婚姻禮儀
明代天子的納后婚禮,可謂是國婚,其禮儀之繁縟、規模與聲勢之宏大、備辦禮物之豐厚、動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個社會階層所無法與之比擬的。華貴、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點,明代天子納后,其完婚成禮的過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禮的程序而行,要行納彩、問名、納吉、納征、告期和發冊奉迎之禮,但天子無親迎之禮。其中納彩、問名是相親階段,納吉、納征是定親階段,告期、發冊奉迎是成親階段。此外,完婚的帝后,還要拜見皇太后,分別接受百官、親王及內命婦和外命婦的慶賀,最后,帝后要行盥饋禮儀,至此婚禮方告結束。
明代天子的納吉、納征、告期,傳制遣使禮儀,如同上述。但天子納后的納征禮用玄纁、束帛、六馬、谷圭等物。皇后府第的陳設也如前儀,唯更設玉帛案。使者到來后,將制書、玉帛置案上,六馬陳堂下。執事先設皇后冠服諸物于正堂,禮官入,主婚者出迎,執事舉玉帛案,正使捧納吉、納征制書,副使捧告期制書,執節者捧節,以次進入,在案上陳列。主婚者行婚跪在案前,正使宣制,然后來使將圭及玄纁授給主婚者,禮儀之制如前儀。副使宣讀成婚的皇道吉日,主婚者拜謝,使者持節出,主婚者禮遇使者,使者返回復命如初。
明代帝后婚儀的全部過程,是帝后婚姻禮儀的實踐,亦是對王公官員、民人所進行的一次有著炫耀性與示范性意義的婚姻禮制教育。其直接影響和結果,則是政治性、寄生性消費的增長,并導致社會再生產的逐步停滯。其四,明代帝后婚儀的強烈政治色彩、封建特權與等級色彩。
2、宗室的婚姻規制
明代,由于皇家宗室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與軍事生活中,居于十分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所以,按照封建等級制度的規定和要求,他們的婚嫁制度及其禮儀也表現出時代特色。
(1)親王納妃,仍然和前期一樣,必須由朝廷選擇。英宗正統二年,敕行在禮部為衛王擇妃。
(2)凡與王府結親者,不許除授京職;京官已與王府結親者,改調外任。凡文職本身并族屬有女為王妃或夫人、男為儀賓等項,俱各現在及有子孫者,不許除授京職;如已故及無子孫者,一體升除。凡京官與王府結親者,改調外任。
(3)王府親屬不得任要職,已任要職者,令其閑住。其四,王府婚姻,須在封內選擇軍民之家,不得聯姻封外。早在宣德元年,宣宗即下令:今后王國婚姻,須令于附近文武官員及軍民之家選取。
(4)宗室所婚配對象,不得與政事。
在婚姻禮儀方面,明統治者對宗室的婚嫁程序,按照六禮的程式,也作了詳盡而嚴格的規定,從而使其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特權地位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3、品官與庶人百姓的婚姻風儀
為了維護封建禮制,鞏固封建統治,明代的統治者,在采擇唐宋婚喪之制的基礎上,對明代品官各階層與庶人百姓的婚喪制度與風儀也作了具體的法定說明,要求品官階層與庶人百姓恪遵執行。
明代的品官階層與庶人百姓主要實行一夫一妻的封建聘娶婚制。明代統治者認為古之婚禮,結兩姓之歡的目的就是為了以重人倫,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了專論聘財,習染奢侈的不良風氣,因此為了達到并實現婚娶務從節儉,以厚風俗的理想目標,明代統治者依據當代的實際情形,不但對不同品級品官與庶人百姓的聘禮、婚姻對象(如良賤不能通婚)有許多規定與限制,而且對品官與庶人百姓的禮儀程序也作了相應的完善與調整。
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禮儀式主要依據是《朱子家禮》只存納彩、納幣、請期的儀禮。如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指腹、割衫襟為親。凡庶人娶婦,男子年在16歲,女子年在14歲以上者,可以聽任婚娶。結婚迎娶時,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準穿花釵大袖。其納彩、納幣、請期之禮,略仿品官諸儀,但有媒人而無賓相。親迎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陳設新房,俗稱之為鋪房。其余的告詞、醮戒、奠雁、合巹諸禮儀,并如品官儀制。拜見祖稱舅姑、舅姑醴婦之禮,也大體與品官諸禮相同。
從明代方志記載的情況看,明代的婚禮在名義上遵依朱熹的成法,但民間嫁娶之禮卻并不受它的約束。如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母家,稱歸寧,俗稱回門,就是先秦時期遺留下來的古制。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明代統治者雖然對品官庶人百姓的聘禮作了詳盡具體的規定,要求士庶之家,婚嫁不得過求儀物,但在實際婚姻過程中,人們并沒有遵守法律條文的規定,特別是到了明末,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價值觀念的變化,拜金主義之風大盛,明代婚姻中的買賣關系更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所以,明代統治者面對這種景況和現象,束手無策,只能發出皆有限制,后克遵者鮮矣的感嘆。此外,明代品官中的納妾、挾妓現象十分嚴重;在民間百姓中也存在著典婚、童養婚、指腹婚、冥婚等陋習。
4、休書與離婚
明代休妻與離婚的原因,依照禮與法,除違律為婚、義絕、七出等原因外,更有其它十分復雜的各種原因。明律刑律妻妾毆夫條云:夫妻互毆者,離婚與否,聽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婦者,判令歸宗;凡妻毆夫者,杖一百,愿離者,聽其自便;其夫毆妻,先行審問,夫婦如愿離異者,斷罪離異。不愿離異者,驗罪收贖。又毆祖父母條說: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歸宗。總之夫妻離婚,不是夫棄其妻,就是妻絕其夫,有時也有妻因夫不慧以夫病狂而離婚的,也有妻貪名而離間骨肉而離異的。而夫婦不諧而和離者,亦偶有其例。但無論何種離婚,均須明立離婚證書,則離婚才能生效。并且離婚證書由夫及男女兩家尊長簽署,且由鄰人見證。
5、退婚與改嫁
對退婚與改嫁,明代律令也有詳文規定。《戶律男女婚姻》條云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悔婚的,答五;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同罪;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與之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罪,但要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愿意完婚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婚者,罪亦同之,不追財禮。婚約一旦確定,男女兩家理宜遵守,只有在遇到下列原因之一者,方依法許其解除婚約,另外嫁娶。
(1)男女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者。明代戶律婚姻條說: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2)定婚后無故三年不娶者。明律規定: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并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3)男犯罪女犯奸者。《明會典》云:凡男女之一方犯奸盜者,準對方追還財禮,解除婚約。
(4)雙重婚約及定婚后男另娶者。明戶律婚姻門男女婚姻條云: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兄姊后為定婚,而卑幼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知定,違者杖八十。另外,定婚后,男棄約另娶者,女得解除婚約,另行別嫁。
小結:從上文可以看出,在明朝的時候對于婚姻的規定禮俗是非常看重,定制了很多結婚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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