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記者一直在關注
中小學教師招聘動向,
如果只能用一個字來形容,
那就是“卷”。
為什么如此多的
優秀大學畢業生搶著做老師?
許多人是看重
教師這份職業的穩定性,
尤其是在公辦學校。
但教師就是“鐵飯碗”的觀點,可能很快將不復存在。
近日,
浙江省寧波市教育局官網發布關于征求
《寧波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退出機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辦法》將適用于寧波市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在編教師,擬對未能聘任上崗、考核不合格、違反師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勝任(堅持)教學崗位工作的教師,予以退出。教師退出渠道包括待崗、轉崗、離崗退養、解聘。
意見稿中提到,可予以待崗的有五種情況,比如:經考核認定不適合教學工作,新教師規范化培訓考核不合格,學年度考核不合格。
可予以解聘的共有七種情況,比如:學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崗、轉崗,或連續兩年學年度考核不合格;試用期考核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受到刑事處罰或其他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這類人員禁止當老師
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
其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凈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
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要點摘編)
教職員工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
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職員工實施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規定,對其適用禁止令。
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
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等原因,不宜送達裁判文書的,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罪名及刑期的相關證明材料。
教職員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
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意見所稱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犯罪,參照本意見執行。
來源:錢江晚報、寧波市教育局、首都教育
責任編輯:偉業
審校: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