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定了!一地婚假延長至13天,工資獎金照常
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規定》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13天。
《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浙江執行的婚假規定,是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該文件明確婚假為1至3天。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婚姻半徑”越來越寬廣。浙江的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分別約占1/6和1/9,異地嫁娶增多使得短婚假已不適應實際需要。
近年來,適當延長婚假的呼聲日益高漲,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提出了相關建議、提案。
《規定》帶來的福利,遠不止婚假時間的延長。
《規定》明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職工選擇休婚假的,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在休假方式上,職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選擇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為新人和用人單位都提供了更靈活的安排空間。
剛剛領證的新人也不用懊惱沒趕上這波福利。根據《規定》,職工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
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職工婚假內部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休婚假的權利,落實職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如存在違反規定行為的,《規定》明確了罰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其他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作為一部“缺什么、立什么”的“小快靈”立法,《規定》充分體現了“一起來立法”的改革理念。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后,全省47家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問卷調查,有關網頁點擊量累計超過1.8萬次,網站留言1.13萬條,其中不少意見得到吸納。
編輯:齊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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